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晚,任某某与汪某某(均已判决)在黄岩区**街道**路延伸段**KTV**包厢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劝散后,任某某在30日凌晨又打电话对汪进行挑衅并约架,后其纠集了被告人郭某某及兰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决)等十多人在**门口等候。凌晨1时5分许,任某某一伙见汪某某驾驶黑色奥迪轿车出现,即对其进行围攻,被告人郭某某用拳头殴打汪某某脸部。汪某某朋友周某某见状上前持工具打任某某等人,后被任某某等人追逐而逃离现场。汪某某驾车对任某某一伙进行冲撞,任某某等人躲避后,轿车撞向了**的大门,导致大门玻璃及大理石柱被撞坏。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周某某、胡某某、陶某某、夏某某、金某某、严某某、邹某某、陈某乙、向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郭某某,同案犯任某某、兰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受人纠集,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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