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三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6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区芒康县。
本案由甘孜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2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同改罪犯朱某某、昂某某、格某某乘外出劳动之机脱逃。2020年9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被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尼玛县公安局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新都桥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又脱逃,严重影响了监管场所的改造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勇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甘孜监狱名山藏犯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