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2201251977********,吉林省****有限公司法人,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西新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大街**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12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19日,被害人董某某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10000元,郭某某实际转账给董某某7700元,董某某未还款;2017年6月,郭某某以虚假的3万元借据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因没有明确被告,裁定驳回起诉;2018年6月,郭某某再次以虚假的2张借据共计4万元,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了(2018)吉011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董某某应给付郭某某本金4万元及利息;
2、2015年10月,被害人谢某某为帮助朋友李某甲偿还信用卡3000元欠款,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3000元人民币,并与郭某某签写3000元的贷款合同,谢某某没有还款;2016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以虚假的3万元借据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谢某某父母支付郭某某3万元后,郭某某提出撤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
3、2015年10月,被害人魏某某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15000元,郭某某实际支付给魏某某13000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空白纸张上签字,魏某某已归还14200元;被告人郭某某隐瞒魏某某已经归还全部本金的事实,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了(2017)吉011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魏某某应给付郭某某本金1.5万元及利息;
4、 2015年10月,被害人邓某某向被告人郭某某约定借款5000元,需还8000元人民币,签写8000元借款合同,并签写多张空白借款合同,邓某某未还款;2018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以虚假的3万元借据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邓某某母亲应诉与被告人郭某某当庭和解,向被告人郭某某偿还10000元人民币,郭某某提出撤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2民初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
5、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害人孙某甲4次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共计3万元,孙某甲已将上述借款全部还清;2017年5月、2018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先后两次,隐瞒孙某甲已将归还全部借款的事实,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后取得了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没有明确被告,驳回起诉,(2018)吉011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孙某甲应给付郭某某本金2万元及利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33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孙某甲给付郭某某1.8万元;
6、2016年4月,被害人李某乙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15000元,郭某某实际支付给李某乙13500元,签写15000元借款合同,2016年5月份,李某乙将上述借款全部还清;2018年3月月,被告人郭某某隐瞒李某乙已将归还全部借款的事实,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了(2018)吉011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某乙应给付郭某某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后李某乙已经向被告人郭某某支付11000元;
7、2015年8月,被害人于某某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9000元,并签订10000元借款合同,于某某三个月内向被告人郭某某支付6000元利息并支付6000元本金后,无力还款;2018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隐瞒于某某已经还清本金的事实,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了(2018)吉011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于某某应给付郭某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判决后,被害人于某某父亲向被告人郭某某支付6000元;
8、2015年6月,被害人孙某乙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10000元,并签订了10000元借款合同,孙某乙已将全部全款还清;2018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隐瞒孙某乙已经归还全部借款事实,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了(2018)吉011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孙某乙应给付郭某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
(二)被害人陈述;
(三)证人证言;
(四)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以隐瞒实际还款、虚增债务金额的方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程序,取得人民法院多份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破坏社会诚信,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民事诉讼活动,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子良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二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肆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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