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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号。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林某甲、郑某某(均另案处理)陆续成立多家空壳公司,专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4年9月,林某甲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被告人郭某某继续与郑某某开展虚开业务。郭某某、郑某某作为团伙的实际控制人,组织、领导、策划了虚开犯罪的全过程。为取得公司进项,郑某某通过詹某某(另案处理)以票面金额2.6%左右的价格购买他人公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其控制的虚开公司进项抵扣税款,再以票面金额5.2%左右的价格大量对外进行虚开谋利。郭某某主要负责催收虚开发票款项,安排林某乙(另案处理)对接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林某乙根据虚开公司的进项数额安排由哪些虚开公司对客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统计后将数据报给胡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根据林某乙的开具发票清单,安排蔡某某、陈某某、付某某、梁某某等文员(均另案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购销合同等具体事务,完成后再由林某乙邮寄给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为了应对税务部门检查,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控制团伙的网银U盾,完成虚假交易资金回流,支付购票款项等转账行为,再委托代理公司做账,完成全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许某某(另案处理)按照郭某某、郑某某指示在市场上大量购买空壳公司作为虚开公司,并帮助处理虚开公司在税务、工商、银行账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经税务部门统计,被告人郭某某团伙利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等30家空壳公司共接受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税额  108,412,512.51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133,104,653.49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税务稽查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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