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东莞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山庄**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系本市塘厦镇东莞市**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实际经营管理者。2016年7月,郭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黄小姐”介绍以价税合计7%至8%的价格购买由淄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189600元,税额27549.9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并凭上述发票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常平税务分局抵扣27549.92元税款。2017年5月26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公司将郭某某抓获归案。至案发,东莞市**有限公司全额退缴上述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欧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购销合同等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8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卷宗内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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