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村**里**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合浦县**木业有限公司(空壳公司)及广西**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3份,税款总额18992303.39元,税额3228692.11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06份,税款总额20416636.75元,按照13%税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65416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税务调查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郭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世毅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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