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行贿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8****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辉南县,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辉南镇,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58********,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建筑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辉南县**镇,因涉嫌行贿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时任**镇**白某某(另案处理)承揽了石道河镇爱林村水泥路工程。2015年2月,为感谢白某某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的帮助,郭某某给予白某某人民币7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调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东辉

2020年1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