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辉南县,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辉南镇,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58********,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建筑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辉南县**镇,因涉嫌行贿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时任**镇**白某某(另案处理)承揽了石道河镇爱林村水泥路工程。2015年2月,为感谢白某某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的帮助,郭某某给予白某某人民币7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调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东辉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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