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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79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安远县**镇**村**组**号。2009年3月8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日,2017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镇**村**市场内,在被“**果业”开除的情况下以采购水果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情况如下:

1、2018年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冒充“**果业”员工在被害人杜某某经营的**果品摊位骗走了杜某某阿克苏苹果共546件、香梨22件(约值22180元)。

2、2018年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冒充“**果业”员工在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水果店骗走了郑某某3箱车厘子(约值900元)。

3、2018年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冒充“**果业”员工在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C1**号档位骗走了张某某144件花牛苹果(约值11160元)。

4、2018年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冒充“**果业”员工在被害人贾某某经营的**栋**、**摊位骗走了贾某某235箱富士苹果(约值19975元)。骗得苹果后,郭某某谎称要支付货款向贾某某借用了约9000元。

(二)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去至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珠宝门口处伺机作案。郭某某趁被害人叶某某不注意之机,偷走叶某某的一辆灰色台铃牌电瓶车(约值2700元)。得手后,郭某某逃离现场。

2018年1月12日10时许,被害人杜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6月1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看守所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户籍调查函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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