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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5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街**小区**栋**单元**室)。2007年9月18日因盗窃罪、诈骗罪被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自称名叫刘某某,其通过朋友李某某认识被害人宁安市居民徐某某、张某某,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认识公检法的人,可以帮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徐某某儿子关某某、张某某儿子徐某某从看守所里办出来,并向徐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34,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自称其名叫刘某某,其通过熟人认识了被害人宁安市居民包某某、陈某乙,并得知包某某丈夫陈某甲因涉恶案件被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认识公、检、法多名领导干部,能够帮陈某甲判处缓刑或者减刑,后包某某、陈某乙委托郭某某处理陈某甲犯罪的相关事宜。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给相关领导送礼疏通关系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包某某、陈某乙人民币686,732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郭某某两次共计诈骗人民币750,732元。

经侦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

2.证人商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陈某乙、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治君  

2020年12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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