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2********,黎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局**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巷**号院**号楼**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被害人聂某甲父亲聂某乙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郭某某对被害人聂某甲谎称自己为“刘某某”,可以帮助聂某乙提前离开强制隔离戒毒所,并编造“赵某某”为看守所人员的身份,取得被害人聂某甲信任。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郭某某以办事送礼、缴纳押金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聂某甲及其母亲杜某某人民币207300元。被告人郭某某在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局**小区**号楼**单元**户的家中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偿还个人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管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