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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2********,回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郭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因债务缠身,没钱还债,便在自身无口罩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发布卖口罩信息,先后于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7日分别以每个口罩3.2元及3.8元价格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转款5200及被害人黄某某转款760元。

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两被害人提出要报警的情况下陆续退还上述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5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葱茏

检察官助理:张建伟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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