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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至9月16日,经李某甲(已判)提议,李某甲与其弟弟李某乙(已判)分别驾驶晋J****X晋J****挂、晋J****X晋J****挂红色天龙车从山西**煤业有限公司拉送原煤至太原市清徐**洗煤有限公司途中,在汾阳市**村即被告人郭某某煤厂内,将车上原煤每车卸下5吨左右,再混装相同重量的劣质煤,后将混入劣质煤的“原煤”送到太原市清徐**洗煤有限公司。2019年9月16日凌晨,李某甲、李某乙驾车将混入劣质煤的“原煤”送达太原市清徐**洗煤有限公司时,被工作人员发现。经查,李某甲、李某乙用相同手段共诈骗原煤6次12车共60余吨。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60吨原煤价值5.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煤炭买卖(购销)合同;现场图、现场照;煤焦化验单通知表、过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李某丙、贾某甲、贾某乙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及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认定书;5.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帮助李某甲、李某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山西省汾阳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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