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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4200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区**厝**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新岭洪厝23号,加入“厦门司令票务转让群1□”微信群发布虚假转让演唱会门票的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郭某某以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200元。

2.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郭某某以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大学**学院在校学生)钱款40笔,共计人民币81354.51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OPPO手机一部等物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账户等电子数据;

7.公安机关调取和出具的学籍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达人民币85554.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圆

检察官助理:郭太山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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