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街**委**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1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8日退回前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系**房产老板,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让其房产公司员工吕某某与其婆婆李某甲用虚假的房屋买手续在前郭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李某甲贷款买房需要垫资,并以此为由,骗取邢某某借款人民币13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温某某、王某某、郝某某、马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害人邢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邹江南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所;
2、本案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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