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群众,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办事处**村**号,现住同户籍,2011年因诈骗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被害人张某某在**有限公司上班时,认识了郭某某。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和张某某聊天时,得知张某某想要在市里购买一套房,之后郭某某称自己有个大伯是晋城市城区**社区的书记,可以拿到购房内部价格,在二人多次协商后,郭某某称可以为张某某购买到**社区**号楼的一套住宅,2011年8月张某某和郭某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从签订合同到2014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先后多次以定金、地下室费、房款、房产证预收款等名义,向张某某骗取共计192800元。后张某某多次找郭某某询问房子的事情,郭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其前夫退还了10万元。之后,因无法归还剩余钱款,郭某某便更换了手机号,被害人一直联系不上。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剩余的92800元诈骗款全部退还了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一起,实际诈骗金额9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基本情况、收据、谅解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虚构给被害人张某某购买房子需要收取定金、房款、房产证预收款等费用,分多次收取张某某钱款共计192800元,除归还的10万元外,实际诈骗金额92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和斌
检察官助理 翟兴兴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803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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