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均为吉水县**镇**村**村**号。于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为偿还贷款及满足个人高消费,以买卖虚构的房产、地皮、商铺、车位为由,诈骗陈某甲、李某某、罗某甲、陈某乙、钟某某、罗某乙等人共计345.1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8年至2020年6月份,郭某某以虚构出售中央城房子、商铺、车位,以及虚构出售地皮、集资建房等理由,多次诈骗被害人陈某甲钱款299万余元。
2、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郭某某以虚构出售中央城和中央首府房屋、车库,办理房产证及资金周转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某钱款29.7万余元。
3、2020年4月,郭某某以虚构出售中央首府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甲钱款2万元。
4、2020年4月及5月,郭某某以虚构出售中央首府房屋及车库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钱款3万元。
5、2020年4月及8月,郭某某以虚构出售中央首府房屋、资金周转、售卖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某9.4万余元。
6、2020年5月,郭某某以虚构出售中央首府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乙钱款2万元。
郭某某诈骗的上述钱款,用于归还贷款、买卖手机及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虚构的房产、地皮、商铺、车位为由,诈骗他人钱财345.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勇
检察官助理:李永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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