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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广州市越秀区**岗**路**号**房。2020年3月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至15日期间,在本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出售口罩信息,诈骗得被害人郑某某2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电子数据;

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志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健民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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