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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山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汽车销售业务员,住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室(户籍地:六安市金安区**街道**村**组)。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9月30日两次退回霍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霍山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底,被告人郭某某与在本县从事汽车销售的被害人程某某联系,称可以为她的客户金某某购买捷豹轿车办理汽车按揭贷款。程某某同意后,郭某某通过邰某某为金某某办理了贷款手续,并于2019年1月31日收取程某某购车订金2万元。2018年2月1日,邰某某将19.8万元贷款汇入郭某某持有的其母亲吴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卡号:6212**************)。当天,郭某某将上述贷款中的17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归还程某某购车订金2万元。2018年2月2日,郭某某在17万元贷款已经被其赌博输光的情况下,以需要支付购车订金3万元为由,骗取程某某向其转账3万元,该款当天及次日被其用于网络赌博输光。2018年2月4日,郭某某以需要再支付购车订金5万元为由,骗取程某某向其转账5万元,该款被其继续用于网络赌博输了4万元,归还个人借款1万元。后程某某多次向郭某某催要8万元购车订金,郭某某始终未予归还,直至2018年6月案发后,郭某某近亲属代为退还程某某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思明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3册,其他证据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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