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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4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原系**大学**学院学工办**),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社区**组**号,住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社区。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因沾染赌博恶习身负巨额债务,便利用他人对其**大学**学院学工办副主任、团委副书记身份的信任,以帮助他人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为由多次骗取其曾经的学生、家长及亲友的钱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最终潜逃外地、失去联系。所得赃款大部分被其赌博挥霍,小部分用于支付亲属医疗康复费用。

1、2013年8月3日、2014年4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女儿办理**师范大学工作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张某甲银行汇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

2、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乙女儿办理**油田工作为由骗取张某乙银行汇款人民币25万元,2014年10月24日又以借款名义骗取张某乙银行汇款人民币2万元。

3、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潘某某办理哈尔滨市**区社保局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潘某某委托的经办人齐某某银行汇款人民币26万元,2014年11月9日又以办理学位证为由骗取潘某某银行汇款人民币1万元。

4、2014年8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齐某某办理哈尔滨市**管理局执法大队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齐某某银行汇款人民币24万元。

5、2014年10月12日、10月19日、11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以帮助被害人付某某女儿办理哈尔滨**大学工作为由先后三次骗取付某某银行汇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共涉嫌诈骗犯罪5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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