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遂宁市船山区兴和东街20号“成华通讯”店,以购买手机、需交培训费及注册签证费等为由,让赵某某(女,39岁,本案被害人)向自己转款,并谎称等一会和手机款一起转给赵某某,赵某某便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郭某某提供的收钱码付款三次共计人民币3007.92元,赵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郭某某退款人民币44元,被告人郭某某实际骗取赵某某人民币2963.92元。
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射洪市城区文艺巷97号“名流通讯”店,以手机丢失、考试需网上报名缴纳报名费为由,让江某某(女,38岁,本案被害人)向自己转款,并谎称报名后还款,江某某便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郭某某提供的收钱码付款两次共计人民币2100元,江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郭某某无钱退还,实际骗取江某人民币2100元。
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射洪市太乙镇兴乙街58号“太乙诚信通讯”店,以购买手机、帮同学网上报名为由,让孙某某(男,37岁,本案被害人)、吴某某(女,40岁,本案被害人)向自己转款,并谎称报名后还款,吴某某便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郭某某提供的收钱码付款两次共计人民币4000元,吴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郭某某无钱退还,实际骗取孙某某、吴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射洪市太乙镇兴乙街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实成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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