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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行政村***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网络游戏上承诺以3900元的价格将“宝宝”游戏装备卖给河南省罗山县**镇**村***组的村民余某某,同日被告人郭某某收到余某某微信转账3900元后,没有将“宝宝”游戏装备卖给余某某,而后被告人郭某某将余某某的微信拉黑、拒接余某某电话。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将3900元钱已退还给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东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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