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1至2020年5月20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间,通过在网上发布卖水淹车、开锁工具、汽车设备及办证、修车等虚假广告,诱骗被害人添加其微信、QQ好友,采用预先收取相关费用的方式欺骗被害人付款后,即不再联系被害人,先后骗取刘某某、朱某某等20余人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案破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郭某某处追回赃款1.6万元,已发还部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郭某某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打印件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婷
检察官助理吕冬
2020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光盘3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郭某某手机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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