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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郭某甲,别名郭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小店区**路**。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二次,于2018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郭某甲谎称做药品生意需要资金,以借款一次支付10%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孙某某的信任。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12月24日,被害人杨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街**银行及其家中向被害人转账共计923.23万元,期间被告人郭某甲返还被害人杨某某859.3万元,骗取杨某某63.94万元;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郭某甲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50.056万元;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郭某甲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共计24万元,骗取被害人窦某某共计44.37万元;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郭某甲骗取被害人白某某共计10.81万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共计3.13万。上述赃款均用于偿还借款及挥霍,2017年12月底,被告人郭某甲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莎莎

2018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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