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4047,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平顶山市宝丰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宝丰县公安局前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通过“58同城”招聘到焦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祝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成立的河南省高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11月担任销售组组长。被告人郭某某参加工作后,经过入职培训,伪装成中年单身男性,通过“世纪佳缘”等网站添加中年单身女性为好友,以谈感情等方式取得对方信任,诱骗对方购买由焦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EA自动交易软件,并在焦某某等人控制的“迈德汇”平台入金进行外汇交易,致使客户资金被焦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祝某某非法占有。经平顶山市审鑫会计事务所司法审计,被告人郭某某担任销售二部梦之队组长,共涉及冯某某、时某某、宏某、胡某某4名被害人,诈骗总金额1128226.9元,其中直接诈骗胡某某1人,诈骗金额380648.77元。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公安机关联系不到郭某某,对其网上追逃,2019年6月3日,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共计39552元,已经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工资表、刑事判决书、批复、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焦某某、马某某、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时某某、宏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审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庚午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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