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9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5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案一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公司内,多次以借款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某共计人民币2600元。
2020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控股公司内,以借款还信用卡欠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900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工业路9号路段桥面附近,以借款还花呗、信用卡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共计12900元。
2020年8月2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林州市长春大道中段海航网吧内抓获被告人郭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秋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5涉案工牌1个、手机1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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