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黄某某想购买小汽车,黄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原在广西**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的被告人郭某某,并相互添加了微信,黄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人郭某某了解车辆的情况及价格。黄某某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于是在2020年1月份时候决定通过被告人郭某某购买一辆大众途观L汽车,确定购车款为234800元。此时被告人郭某某已不在河池市**汽贸上班,且没有把实情告诉黄某某。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以交订金为由,向黄某某索要2万元钱的购车订金,黄某某就通过转账的形式支付了订金给被告人郭某某。2020年1月14日,黄某某和被告人郭某某到河池市**汽车销售公司查看并确定同款车型,在返回途中,黄某某通过被告人郭某某自带的POS机刷卡向其支付了214800元钱及手续费,被告人郭某某填写了一张**名车汽车交易专用收据给黄某某,承诺于2020年1月19日早上11点到中午1点到广西南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车。被告人郭某某得到黄某某的全部的购车款后,用于归还其网络贷款。黄某某到南宁市等候提车时多次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发现对方已关闭手机后才知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帮忙购车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容华茂
检察官助理:韦蓁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
2. 侦查卷1册、 检察卷1册随文移送。
3. 光碟2张、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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