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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260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87********,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号内**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号。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107年7月,被害人徐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城吃饭时,经朋友洪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郭某某,摆谈中郭某某称:可以通过民航局的战友帮忙将徐某某从川航空保部门调到川航客舱部门,但需要费用,徐某某信以为真,于2017年8月15日,通过支付宝向郭某某转款1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作为定金,后在徐某某的追讨下,郭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4月23日分别退还了2000元、1000元。

2、2018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与川航安全员被害人曾某某及其女友邓某某交往时,谎称认识川航的领导,可以帮忙将曾某某调回成都,也可以帮邓某某的亲友陈某某办理入职川航乘务员工作,但需要费用,曾某某、邓某某信以为真,自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先后向郭某某转款共计4万元。

3、2017年10月,被害人张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了付某某,让付某某帮忙安排航空乘务员工作,付又找到被告人郭某某帮忙,2018年1月2日,张某甲按照约定将6万元转给了付某某,付某某将其中2万元转给了郭某某,后付某某查觉到郭某某不可靠,退还了张某甲4万元,并让张某甲与郭某某直接联系,张某甲联系上郭某某之后,郭某某谎称能够安排张某某入职航空乘务员,并以各种借口索要费用,张某甲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24日向郭某某转款2万元和1万元,共计被骗5万元。

4、2017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向在川航云南分公司工作的被害人洪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将其调回成都,但需要费用,洪某某信以为真,于2017年8月2日通过手机银行和微信向郭某某转款2万元。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洪某某的同事黄某某、唐某某、张某乙等三人,通过洪某某找郭某某帮忙调动工作以及安排乘务员工作等,自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向洪某某转款10.3万,其中黄某某转款3万、唐某某转款5万、张某乙转款2.3万,洪某某将上述款项悉数转给了郭某某,后在张某乙的追讨下,郭某某退还了张某某5千元。

5、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可以帮忙安排被害人马某甲的儿子马某乙入职川航乘务员工作需要费用为名,骗取钱款8万元。

6、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郭某某以可以帮忙安排被害人吴某甲的儿子吴某乙入职川航乘务员工作需要费用为名,骗取钱款8.2万元。

7、2018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可以帮忙安排被害人袁某某的儿子邵某某入职川航乘务员工作需要费用为名,骗取钱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秀玲

2019年9月20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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