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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14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路**号。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郭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12月份,用其女儿郭某乙的身份证办理微信号,绑定郭某乙的银行卡,并虚构“郭晓婷”的女性身份在“世纪佳缘”交友网站上发布交友信息,后添加王某某、何某某等人为微信好友,在微信上以处对象为名骗取王某某、何某某钱财,二人共计被骗人民币10946元。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12月份,添加王某某为微信好友,虚构“郭晓婷”的女性身份,假装与王某某处对象,以帮外婆买洗衣机、帮父亲买生日礼物,购买飞机票等理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946元,后将王某某的微信拉黑。

2.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12月份,添加何某某为微信好友,虚构“郭晓婷”的女性身份,假装与何某某处对象,以帮外婆买洗衣机、帮父亲买生日礼物,购买飞机票等理由,骗取何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将何某某的微信拉黑。

被告人郭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手机微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东

                                  2021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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