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应某某商议合伙做抵押车生意,由被告人郭某某负责办理车辆质押等手续,由被害人应某某负责提供资金,后被害人应某某因资金不足,又介绍了被害人吴某甲、卜某某、吴某乙加入合伙负责提供资金。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多次通过虚构车辆质押借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应某某、吴某甲、卜某某、吴某乙的信任,从被害人应某某、吴某甲、卜某某、吴某乙处骗得钱款,后用于个人挥霍。具体如下: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虚构他人将一辆大众速腾牌轿车质押借款的事实,从被害人吴某甲、应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后被告人郭某某支付利息共计1050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虚构他人将一辆荣威牌轿车质押借款的事实,从被害人吴某甲处骗得45000元。后被告人郭某某支付利息共计8100元。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虚构他人将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质押借款的事实,从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处骗得70000元。后被告人郭某某支付利息共计4200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虚构他人将一辆奥迪Q3牌轿车质押借款的事实,从被害人吴某甲、卜某某处骗得60000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卢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应某某、吴某甲、卜某某、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红
检察官助理:杜川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2********)。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