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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巷**组**号,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五祥慈善基金会、中国人际网等虚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宣传入会后可享受高额国家福利,在超过6个月没有成功兑现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发展会员参加上述项目。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在参加中国人际网期间发展会员王某甲、李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等人, 并收取每人3900元会员费, 同时还帮忙收取了黄某某、龚某某、付某某、马某某的3900元入会费,所帮忙收取的共31200元诈骗资金全部转给其上级报单员刘某某、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1张、手机1部等物证; 2.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办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龚某某、黄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彩冬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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