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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2000********,汉族,大专在读,系湖南**学院在校学生,出生地湖南省华容县,现住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甲系是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湖南**学院在校学生,因沉迷于高消费,被告人郭某甲编造自己家庭富裕,父母开公司的谎言,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并多次在学校以开奶茶店缺资金、女朋友病重住院、酒吧投资等借口诈骗同学钱财,从被害人处骗得共计人民币191307.7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郭某甲多次编造开奶茶店缺钱、自己被骗等借口,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919元。

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郭某甲多次编造以急用钱、女朋友动手术、银行卡解冻、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等借口,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8212元。

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郭某甲编造开店需资金周转等借口,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729元。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郭某甲多次编造女朋友住院动手术、银行卡解冻、公司资金运转困难等借口,从被害人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0825元。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郭某甲编造投资酒吧等借口,从被害人王某甲骗得人民币2701元。

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郭某甲编造女朋友住院动手术、银行卡解冻等借口,从被害人余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500元。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郭某甲多次编造女朋友住院、开店资金周转等借口,从被害人贾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500元。

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郭某甲编造女朋友住院手术、银行卡解冻、资金运转困难等借口,从被害人雷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4127.1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郭某甲编造以酒吧投资等借口,从被害人李某甲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

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某甲编造投资房地产资金周转等借口,从被害人李某乙处骗得人民币8850元。

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郭某甲编造女朋友病重动手术、自己被骗,银行卡解冻,公司资金运转困难等借口,从被害人贺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600元。

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郭某甲编造投资酒吧等借口,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7485.64元。

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郭某甲以女朋友病重动手术等借口,从被害人王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259元。

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郭某甲编造女朋友生病住院动手术的借口,从被害人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50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郭某甲编造女朋友住院手术的借口,从被害人王某丙处骗得人民币3800元。

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郭某甲编造女朋友住院动手术的借口,从被害人袁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50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郭某甲以女朋友病重动手术为由,从被害人李某丙骗得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郭某甲以女朋友生病动手术为由,从被害人胡某某骗得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郭某甲编造女朋友病重缺钱的借口,从被害人易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郭某甲以急用钱为借口,从被害人郭某乙处骗得人民币3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郭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的家属向上述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30000元,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郭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4、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郭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萃

检察官助理:李俊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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