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内蒙古乌尔其汉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内蒙古乌尔其汉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乌尔旗汉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虚构名为鸿鑫出国派遣处的公司,利用微信朋友圈宣传可以办理出国劳务。
1.2017年10月,被害人孙某某联系郭某某预备办理去澳大利亚务工。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郭某某先后以报名费、劳务费、机票等名义向孙某某收取费用。孙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向郭某某支付共计人民币6.28万元整,至今孙某某未成功办理去澳大利亚的签证。
2.2019年3月份,房某某联系郭某某让其帮助办理出国务工,郭某某承诺可以办理成功。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25日,郭某某先后以押金、预留名额、提前办理签证等理由向房某某收取费用2万元,房某某将钱款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郭某某,至今房某某未成功办理出国务工事宜。
3.2017年12月,鄂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郭某某宣传可以办理正规澳大利亚公签便联系郭某某让其帮助办理出国,郭某某收取鄂某某现金5000元后,并未帮助鄂某某办理出国,确谎称已通过审核,再次向鄂某某索要钱款,鄂某某发现自己被骗称不再办理,郭某某将5000元据为己有。
郭某某诈骗数额共计8.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账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树坤、孙丹丹、徐玉明等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房某某、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孙某某、房某某、鄂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迟媛颖
检察官助理 刘明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牙克石森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