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为被害人温某某儿子办理上军校事宜为由,共骗取了被害人温某某126000元。案发后,郭某某被上网追逃于2020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海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亚斌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谈话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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