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6********,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登封市公安局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0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登封市崇高路扬州商务酒店203房间,以提升支付宝花呗额度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郭某乙信任,诈骗郭某乙现金15000元用于个人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郭某乙陈述;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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