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9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2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始,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相亲与被害人林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取得被害人林某某信任后,以投资花蛤养殖为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12万元,用于还债及个人开销。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福清市港头镇玉坂村路段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2021年2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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