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因做橱柜装修业务认识了客户潘某某。郭某某因无力偿还信用卡债务,便通过微信发布了自己能代办公租房的虚假信息,以能帮潘某某父母代办公租房为由,于2018年4月3日骗取了被害人潘某某1.8万元。后在潘某某多次催促下,郭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退还了潘某某0.5万元,之后便拒接潘某某电话。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退还了潘某某1.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收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李宁
检察官助理 周颖
附件:
1. 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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