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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7********,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丰茂委**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21日被吉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逮捕,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4月份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手机软件认识。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有一酒吧,并且欺骗被害人李某某因为其2019年5月14日的生日精心花去两万元人民币装修酒吧,为其开生日会。被害人李某某信以为真并于2019年5月13日从武汉乘飞机致长春龙嘉机场欲参加生日会,随后在龙嘉机场用手机将两万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郭某某,此后被告人郭某某便失去联系。被害人李某某在长春龙嘉机场滞留7至8小时后得知被骗,遂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文婷

代理检察员:石林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侦查案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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