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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道县道**镇道**路**号**队。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9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在交友平台上结识被害人祝某某,后在网上以虚假身份信息情况与被害人祝某某聊天,在骗得被害人好感后向其索要各种“礼物”。据查: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共计骗得被害人祝某某买的阿迪达斯牌YEEZY鞋子3双,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以下币种同);路易威登LV手袋两个、罗杰维维亚RV手包两个,以上物品经价格认定共计价值74000余元,及以购买“礼物”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某现金30000余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湖南道县家中被抓获,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祝某某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2月初,其通过一交友平台认识一个自称郭某甲的深圳女子,后该女子通过各种理由向其索要礼物,其先后转账及买包包、鞋等给该女子,总计价值11万余元,后发现该女子的身份信息全系虚假遂报案的情况。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涉案物品及被告人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情况。

3.相关转账记录,证明被害人祝某某购买涉案物品的付款凭证及转账给被告人郭某某3万余元的凭证情况。

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扣押的两个LV包、两个RV包总计价值74000余元的情况。

5.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用假的身份信息和祝某某聊天并索要礼物及钱财的情况。

6.收据一张,证明被害人祝某某已经收到被告人郭某某的母亲代其赔偿3万元的情况。

7.户籍资料及办案情况,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到案情况,其无前科。

8.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自己使用虚假的身份骗取被害人祝某某好感后向被害人索要礼物和钱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起诉阶段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非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27469****;律师李某某,电话1867020****。

2.侦查卷宗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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