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7日至5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参与网络赌博过程中,输光自己的积蓄后不甘心,遂产生以虚假的收购抵押黄金的借口向被害人王某某骗取钱财继续赌博的想法。当日至25日期间,郭某某向王某某虚构有抵押黄金赚取利息的生意、抵押黄金的人要去银川办事需要开支、银行卡出了问题等事实,多次骗取王某某共计82470元人民币,上述钱款被郭某某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24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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