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于2018年6月2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其租住的兴义市**中心**路**小区**楼**房内,谎称该套房产系本人所有,并将该套房产作为抵押向被害人何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币种下同),双方签订了借条;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其租住的兴义市**小区**楼**房内,提供伪造的兴义市桔山办事处**湾**栋房屋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被害人何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金额为83万元的借条。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郭某某多次以其丈夫刁某甲的煤矿资金需要周转、自己打遗产官司为由陆续向何某某借款,何某某出于信任的心态继续多次借款给郭某某,并未要求其写借条。2018年6月8日,被害人何某某发现郭某某提供的兴义市**办事处**栋房屋的房产证系假证后遂知被骗,自己根据银行转账记录要求郭某某写下借款金额为603万元的借条。经调取银行流水记录,郭某某伪造房屋产权证从被害人何某某处抵押借款534.588888万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借条、抵押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刁某甲、刁某乙、江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款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仕红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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