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9年大安市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为非法获取国家大豆补贴,采取虚报在册大豆种植面积32.634亩的手段,骗取国家大豆补贴款人民币4731.93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诈骗资金全部退缴。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有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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