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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9年大安市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为非法获取国家大豆补贴,采取虚报在册大豆种植面积32.634亩的手段,骗取国家大豆补贴款人民币4731.93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诈骗资金全部退缴。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有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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