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借用朱某某的身份证注册了手机号、银行卡和微信号,并伪装成**艺术中心的工作人员。2019年1月,被害人耿某某添加了被告人郭某某以朱某某的名义注册的cryg****的微信号,让其帮助销售古董钱币。2019年1月7日至1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收取钱币买卖手续费、上传制作费、藏品保真鉴定费等手段,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18888元,赃款被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在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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