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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111985********,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花园**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屠龙私服”游戏中以低价出售游戏装备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玲玲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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