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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6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现住宝丰县*镇*路*幼儿园*隔壁一出租房,农民,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虚构认识宝丰县县委书记能够帮助被害人孙某某承包宝丰县*路西段两侧商店门头装修工程为由,分别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9月3日三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整。截止案发,被告人郭某某并未安排相关工程事宜。

2.2019年4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虚构认识宝丰县县委书记及宝丰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能够帮助释放被害人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共计8.2万元。截止案发,被告人郭某某并未实现相关承诺。被害人李某甲发现自己被骗后,多次向被告人郭某某催要钱款,截止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仍有1.4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宝丰县人民政府证明、接处警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艳霞

检察官助理:刘伟涛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及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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