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用伪造的开发区阳光佳园楼房预定协议,将其租来的该小区5号楼1#、2#车库出售给被害人王某某,以此诈骗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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