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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镇,捕前住平鲁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到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与被害人谢某某谈恋爱过程中,通过编造亲属治病、处理赔偿事宜、偿还债务、信用卡还款、投资入股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56989元。2019年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2018年10月1日的时间给被害人谢某某出具了9万元的欠条,承诺在2019年1月20日前还款,至今未还款。

2.2018年11月到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谈恋爱过程中,通过编造亲属治病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2071元。

3.2019年8月到2020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谈恋爱过程中,通过编造亲属治病、处理赔偿事宜、偿还债务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23143元,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给被害人贾某某出具了34999元的欠条,承诺在2020年4月28日前还款,至今未还款。

4.2020年3月到4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快手、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相识后,日常交往中编造保养车辆、偿还债务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9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德

检察官助理:张小鸽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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