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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6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区**街**村**巷**号**层设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二手车生意。同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在网络赌博欠下巨额赌债无力偿还的情况,利用同行之间的交易信赖和交易习惯,骗取其他二手车行挂卖的车辆后,通过将车辆低价转卖、抵押贷款的方式快速变现获得资金,或者直接骗取同行的合作收车款,用于偿还赌债。

一、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害人谢某某谎称已经为其挂卖的车辆找到买家,于2019年11月18日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交付给其的粤F9****银色路虎汽车一辆,而后将该车以人民币8.8万元卖出;以相同理由于11月26日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交付给其的粤F9****本田思铂睿汽车一辆,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甲获得借款人民币7.5万元。期间,经被害人谢某某多次催款,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支付给被害人谢某某车款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郭某某以合伙出资收购一台丰田皇冠小汽车为由,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11月28日共骗取被害人罗某甲转账给其的收车款人民币6万元。

三、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已经为其挂卖的车辆找到买家,于2019年12月2日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交付给其的粤A6****本田缤智汽车一辆,而后将该车以人民币8.08万元低价转卖给东莞一间二手车行的罗某乙。

四、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害人周某甲谎称已经为其挂卖的车辆找到买家,于2019年12月3日骗得被害人周某甲交付给其的粤E8****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万元),而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8.8万元低价转卖给东莞一间二手车行的罗某乙,收取罗某乙支付的车款人民币20万元。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支付给被害人周某甲车款人民币1万元。

五、被告人郭某某以合伙出资收购一台奥迪A5小汽车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转账给其的收车款人民币13.4万元。

六、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害人雷某某谎称已经为其挂卖的车辆找到买家,于2019年12月8日骗得被害人雷某某交付给其的粤A5****揽胜极光汽车一辆,而后将该车抵押给周某乙获得借款人民币14万元。

七、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已经为其挂卖的车辆找到买家,于2019年12月9日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交付给其的粤A0****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2万元),而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5万元低价转卖给另一被害人张某乙。

八、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害人魏某某谎称已经为其挂卖的车辆找到买家,于2019年12月9日骗得被害人魏某某交付给其的粤A1****揽胜极光汽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万元),而后将该车暂时交给另一被害人刘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瑶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的小汽车三辆(详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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