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某贴吧“口罩3M吧”里的一贴子下发布“一次性口罩2.6元一个”的出售口罩的留言。2020年2月16日14时左右,被害人陈某某看到郭某某在某贴吧的留言后,添加郭某某微信。被告人郭某某虚构其本人有一次性医用口罩现货出售,并承诺收到货款两天后发货。被害人陈某某便与其约定购买8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并将货款20800元通过微信一次性转入被告人郭某某微信内。被告人郭某某在收到该笔20800元的货款后,便在当晚至次日凌晨将该货款在网络赌博中挥霍一空。后被害人陈某某一直催促郭某某发货,均被郭某某以目前无法发货为由搪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炎阳
检察官助理:张丽如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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