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抖音”、“快手”、“闺蜜”等APP上发布虚假的代办贷款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为微信、QQ好友,后利用被害人提供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在“拍拍贷”、“京东金融”、“分期乐”等网络贷款APP上申请贷款,在此过程中虚构放贷的资金是误转并要求转回、资金流水不足要刷流水等谎言,先后诈骗了5名被害人的钱财,分别是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1,311.29元、毕某某人民币23,797.87元、张某甲人民币13,500元、张某乙人民币32,495元、韩某某人民币881元,合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91,985.16元。具体为:
(1)2019年7月22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闺蜜”APP上发布代办贷款的广告,吸引被害人陈某某加了QQ好友,并取得了陈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个人信息。随后,郭某某在“拍拍贷”、“智联好分期”等网络贷款APP上以陈某某的名义申请贷款,在贷款放款至陈某某的银行卡后,郭某某便以资金流水不足要刷流水为由,欺骗陈某某将其资金转入郭某某的邮政储蓄卡62179912100********内,共骗取了陈某某人民币21,311.29元。
(2)2019年10月31日至同年11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快手”APP上发布代办贷款的广告,吸引被害人毕某某加了QQ好友,并取得了毕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随后,郭某某在多个网络贷款APP上以毕某某的名义申请贷款,在贷款放款至毕某某的银行卡后,郭某某以刷资金流水来提高贷款额度为由,欺骗毕某某将其资金转入郭某某的中信银行卡62177118********内,共骗取了毕某某人民币23,797.87元。
(3)2019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抖音”APP上发布代办贷款的广告,吸引被害人张某甲加了微信好友,并取得了张某甲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个人信息。随后,郭某某在“拍拍贷”、“分期乐”APP上以张某甲的名义申请贷款9000、3000元,在贷款放款至张某甲的银行卡后,郭某某以贷款到账是其误转了资金为由,欺骗张某甲将人民币9000、3000元转回给郭某某的邮政储蓄卡62179912100********;后又以需要再转人民币1500元才可以获取贷款为由,又欺骗张某甲再转了人民币1500元到上述银行卡内,共骗取了张某甲合计人民币13,500元。
(4)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抖音”APP上发布代办贷款的广告,吸引被害人张某乙加了QQ好友,并取得了张某乙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因申请贷款不通过,郭某某便虚构了资金流水不足需要刷流水的谎言,要求张某乙将其资金转入郭松的农业银行卡62305206300********内,共骗取了张某乙人民币32,495元。
(5)2020年6月1日至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抖音”APP上发布代办贷款的广告,吸引被害人韩某某加了微信好友,并取得了韩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因申请贷款不通过,郭某某便用韩某某的个人信息注册了一个新的QQ账号并绑定了韩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期间,以贷款之名骗得韩某某的QQ注册和绑定银行卡的验证码。随后,郭某某又虚构了资金流水不足需要刷流水的谎言,欺骗韩某某将其本人的资金转至上述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再操作上述QQ账号以发红包或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681元多次转入郭某某本人的QQ号160673****内;接着,郭某某又欺骗韩某某用支付宝转账了人民币200元至郭某某本人66900****@qq.com的账号内,共计骗取了韩某某人民币881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微信等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毕某某、陈某某、张某乙、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提取等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红玲 检察官助理 李艳银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随案移送手机贰台(详见清单)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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