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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6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可以帮文某某找关系购买吉郎五期扶贫建设用房,收取了文某某6000元。2017年12月2日,郭某某在南丹县城关镇**路一家成衣店门面以还需要用钱找关系为由再次收取文某某6000元。经查实,郭某某没有没有能力履行帮助文某某购买扶贫房,其将诈骗文某某所得的12000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使用。

2、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对彭某某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购买吉郎五期扶贫建设用房,收取了彭某某12000元。2018年1月5日,郭某某在南丹县城关镇**路一家成衣店门面以还需要钱找关系为由再次收取彭某某12000元。经查实,郭某某没有没有能力履行帮助彭某某购买扶贫房,其将诈骗彭某某所得的24000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为36000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检察官助理:刘倩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777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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