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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以为被害人白某某办理贷款为名,让白某某一起到中信银行北京金泰国际支行,为白某某办理了一张银行储蓄卡,后郭某某以给这张银行卡做流水为由诈骗白某某人民币共计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信银行业务凭证、个人账户明细查询、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白某某手机通话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实施了诈骗行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虹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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