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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我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我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以谈恋爱为名接近被害人马某某,在取得被害人马某某信任后,被告人谎称可以给马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从马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套现83515元,中信银行信用卡套现76925元。2018年7月初,被告人郭某某以生意经营为由骗取马某某建设银行卡,先后将建设银行卡内24000元提现,一共骗取马某某184440元,并将赃款挥霍。

2、2018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谎称为被害人郭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郭某某通过自己的POS机以刷卡的方式分两次透支被害人郭某某信用卡11888元、16485元(共计28688元人民币)并将赃款挥霍。

3、2018年5月初,被害人裴某某通过郭某某认识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谎称为其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郭某某通过自己的POS机刷卡的方式,将裴某某2988元刷到郭某某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内,并将赃款挥霍。

经查,郭某某系无业人员,以上三起案件,诈骗所得赃款共计21.6116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对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刷卡记录等;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1.61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202073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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